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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师范大学官方微博、微信管理办法 (试行)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5-05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各级官方微博、微信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宣传学校、交流信息、舆论引导、服务师生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宁师范大学各级官方微博、微信包括以南宁师范大学、南宁师范大学各单位及其下属组织名义开通并经网站实名认证的各类微博、微信。

第三条南宁师范大学各级官方微博、微信是服务师生和社会大众的新媒体平台,是面向社会宣传、树立学校良好形象的重要窗口,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精神文明建设要求,服从和服务于学校中心工作和发展全局。

第二章 官方微博、微信的审批

第四条任何个人不得以南宁师范大学及所属各单位的名义开通微博、微信。

第五条各单位开通官方微博、微信,必须填写“南宁师范大学开通官方微博、微信审批表”,对相关情况(如名称、宗旨、信息发布范围、管理人员等)进行说明,审批表须经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核,学校领导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开通微博、微信后,应及时申请认证。已开通但尚未审批的单位需按本办法及时补报审批手续,尚未实名认证的应及时申请认证。

第三章 官方微博、微信的信息发布

第六条官方微博、微信主要发布学校各方面工作的最新动态、重要公告以及与学校、师生相关的其他信息,宗旨是服务师生学习、工作、生活、发展,宣传学校发展成就,展示学校形象。

第七条官方微博、微信发布信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发布、传播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及各类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信息,凡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等相关资料及文件、学校内部办公信息或暂不宜向公众公开的事项,要严格把关,避免泄密事件发生,违者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除南宁师范大学官方微博、微信外,校内其他单位官方微博、微信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发布涉及学校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和敏感问题的相关内容。

第九条微博、微信用户通过官方微博、微信咨询业务,相应单位应及时回复。

第四章 官方微博、微信的管理

第十条官方微博、微信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归口管理,主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官方微博、微信主办单位要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管理员发布信息,须经主管领导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如因工作需要,各单位在“南宁师范大学官方微信”、“南宁师范大学官方微博”发布信息,须提交书面申请,经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党委宣传部审核通过后,管理员方可发布。

第十二条各级官方微博、微信在管理过程中,应高度重视网络舆情,发生舆情危机时,应主动予以正面回复,积极疏导,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对重大事件、紧急信息或有损学校声誉的信息,官方微博、微信管理人员应及时向单位领导和党委宣传部汇报,并与微博、微信的注册网站及时沟通,进行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各单位微博、微信不再使用时,应及时关闭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十四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官方微博、微信的信息安全工作,不得私自将官方微博、微信的用户名、密码外传。如出现管理员私自外传造成不良后果者,学校将对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对违反上述规定,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学校有权责令其关闭官方微博、微信,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开通官方微博、微信的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办法,健全本单位的管理制度,明确职责,责任到人。

第十七条各级各类学生组织开设微博、微信平台由校团委参照本办法制定有关规定并负责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